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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5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针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
“两高”明确定罪量刑标准

本报讯 记者李万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涉及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实行差别化的定罪量刑标准,以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该批复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最高法院研究室刑事处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涉枪案件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特别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的枪口比动能范围很宽,致伤力存在较大差异。这就要求对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案件,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能唯枪支数量论,以防止具体案件的处理悖离一般公众认知,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涉气枪铅弹案件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该负责人表示,就枪支犯罪而言,当前应当针对边境走私、网络贩卖枪支案件高发的新特点,突出打击重点、切实提升打击的针对性、实效性。就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气枪铅弹案件而言,应当重点打击以牟利、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或者涉案枪支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具有前科情节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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