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做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人为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
据了解,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将自己的商标指定到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予以保护的申请,即是领土延伸申请。领土延伸申请又分为领土延伸申请和后期领土延伸申请。前者是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同时,在国际注册申请书有关栏目中指明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国际注册和领土延伸二者同时实行;后者是指注册人在其商标获得国际注册之后,又需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中增加商标保护国的申请,是在商标国际注册之后的申请。
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支持。
此后,迪奥尔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认为,迪奥尔公司已经在国际注册程序中明确,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而非商标行政机关作为审查基础的普通商标,故被诉决定作出的审查基础明显有误。此外,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已在中国市场开展了广泛宣传和使用,也在多个国家获得商标注册,故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核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商标局并未如实记载迪奥尔公司在国际注册程序中对商标类型作出的声明,且在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正机会,并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直接将申请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迪奥尔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未予纠正的做法,均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
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最高法院表示,依法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迪奥尔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彰显了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利益的精神,树立了中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同时,强调了履行国际公约、加强国际合作的精神。最高法院通过本案的司法审查程序,纠正了商标行政机关关于事实问题的错误认定,强化了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