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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5月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贵州启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水利工程都有了“管护人”
本报记者 吴秉泽 通讯员 王伟康
正在作业的贵州山区农业喷灌设施。 (资料图片)

“真没想到废弃的小山塘发挥出了如此大的作用。”看着绿油油的葡萄园,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小寨坝镇大寨村村委会主任荣廷海喜上眉梢,“今年又将是一个丰收年”。

大寨村的土壤适宜种植水晶葡萄,降水也较充沛,但苦于水利工程缺乏,很多土地都是“望天收”,群众的生活水平也一直上不去。

2014年7月份,大寨村将近乎荒废的上寨山塘的产权拿出来拍卖,经过激烈竞价,最终村民杨明华以20.24万元的价格拿到了山塘的产权。此前,上寨山塘以每年250元的价格租给当地村民种植水稻,基本丧失了蓄水功能。

杨明华之所以敢出20余万元高价,是因为他对山塘的开发早有规划。拿到产权后,杨明华出资7万元、县政府补助3万元对山塘进行清淤扩建,加固整治大坝、修建放水设施等,在保证原有灌溉功能不变的情况下,杨明华搞起了养殖,还办起了农家乐,同时流转周边土地种植葡萄,年收入40余万元。

从这次改革中受益的不止杨明华一人。因为有了稳定水源,大寨村的葡萄种植面积扩大到800余亩,每到葡萄成熟时,来村里的游客络绎不绝。如今,仅靠葡萄一项,村民就能人均收入近6000元。

小寨坝镇水务建设服务中心主任罗国华说,“山塘的产权明晰后,有人管有钱养,沉睡的集体资产盘活了,大家都受益了”。

上寨山塘的改变,仅是贵州深入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一个缩影。

贵州是工程性缺水较为严重的省份,为更好地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的效益,该省曾于上世纪90年代末在遵义市习水县等地开展过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由于当时仅仅实施了经营管理权“拍卖”改革,所有者主体不明确,加之农村税费改革和外出务工人员增多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水利工程没有效益或效益很小时,经营管理者后期就很少投入或干脆不投入,致使水利工程年久失修,效益难以发挥。

“有的水利工程无人管理,致使许多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还出现了新的用水矛盾和纠纷。”贵州省水利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改革的不彻底,引起了贵州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水利部门的深思。2012年,贵州省政府将“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农村7大产权制度改革范畴,并积极推行试点工作。此后,该省先后出台多项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底层设计,并于2016年初全面启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产权混淆交叉是影响贵州水利工程效益发挥的核心症结所在。针对这一难点,该省提出“三权剥离、分类明晰”的思路,将工程的有形资产产权、工程占地的土地产权和水资源的使用权(水权)进行剥离,分类明晰,将工程的有形资产通过拍卖、资产划转、授权管理等方式明确其财产权,并颁发工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

对小型水利工程占用土地,该省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行确权划界、流转或作价入股,明晰土地的使用权;对能通过蓄、引、提等方式加以利用的小型水利工程,贵州省给水资源颁发水权证(含水体、水面等使用权)。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以来,贵州省通过承包、拍卖、托管、股份合作、用水协会管理等多种形式,将全省42.6万处小微型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给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等,颁发权证45.2万个。

通过明晰产权、颁发权证,让每一处水利工程都有了“身份证”,落实了“管护人”,工程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均吃下了“定心丸”,充分调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管护工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变了“国家管不到、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了”的局面。

同时,贵州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利用手中的产权证,将水利工程资产进行“作价入股”或抵押贷款,实现了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农民变股东,保障了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滚动发展。

在破题水利工程产权改革的基础上,贵州还针对部分公益小型水利工程有机构无人员、经费难落实、工程管不好、效益难发挥的现状,探索了水利工程“政府购买服务、物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推向社会化保障轨道。

在改革中,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成立水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县域内的1座小(1)型、3座小(2)型水库、5座县城橡胶坝以及丹江河、永乐河道堤防实行物业化管理,运行费用由县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向该公司购买服务。公司由县水务局监管,签订管护合同,建立规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年终进行绩效考核。

此外,贵州省将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制度改革与农业结构调整、农村土地流转、水价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等各项涉农、涉水事务统筹考虑,实现了供水服务、水价形成、节水增效、农民增收、增加集体经济收入等环节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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