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钧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处处长
影视剧中的品牌(产品)植入,本质上具有商业营销目的,行为主体表现出典型的市场交易特性,属于商业广告活动范畴,应当遵守广告法基本规定。药品广告植入影视剧尤其应当守住法律底线。例如,非处方类药品只做品牌或商标表露,台词对话中以情感诉求为主、不做推荐证明,并无大碍。但有些植入情节很露骨地宣传药品功效,就可能违反法律规定,甚至有些功效演示是虚假夸大的,还可能给观众带来误导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