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发布,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方面做出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快速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日益增多。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也加快推进,有部分实体企业经营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从而不同程度地参与金融控股公司。从非金融企业参与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属性来看,可大致分为央企控股、地方控股、民营控股、互联网控股。
“《意见》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资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是指导意见的出台一方面促进了实业和金融业良性互动发展,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行为,强化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有效防范风险传递。”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表示。
“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是把双刃剑。”武雯认为,一方面能给企业带来多重好处,如满足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资本盈利水平、降低交易成本和创造协同价值等;另一方面,也蕴含内部交易复杂、账面资本虚增和掏空主业等一系列潜在的风险,需要更为严格的监管。
对于其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部分非金融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助长了脱实向虚和杠杆率高企;一些非金融企业以非自有资金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导致金融机构没有获得真正能够抵御风险的资本;还有少数非金融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使得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风险交叉传递。
因此,新规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设立了较为严格的准入门槛,明确了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从立足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出发,同时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于非金融企业一般性财务投资金融机构不作过多限制。《意见》对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的资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意见》提出,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应当核心主业突出、资本实力雄厚、公司治理规范、股权结构清晰、管理能力达标、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和杠杆水平适度,制定合理明晰的投资金融业的商业计划,并且控股股东原则上还要满足连续3年盈利、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40%等要求。同时,《意见》明确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严准入能够起到“良币驱逐劣币”的作用。武雯认为,新规体现了规范市场秩序与激发市场活力并重的态度,鼓励扎根为实体经济服务的金融创新。严格准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的实体企业试图涉猎金融业来提高自身盈利的行为。同时,负面清单的设置,也使得那些投资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对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非金融企业再次进入该市场进行了时间限定,同时避免非金融企业违规恶意质押、转让所持有金融机构股权。
央行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允许具备核心主业突出、财务状况良好、公司治理规范、发展战略合理等条件的非金融企业依法依规投资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股权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拓宽资本补充渠道,让非金融企业和金融机构都能从真实合规的投资行为中受益,实现经济金融健康发展。
“从宏观层面看,《意见》有利于防止脱实向虚,有利于金融体系稳定,同时促进实体企业更多地回归主业、聚焦主业,理顺金融和实体关系,推动整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武雯表示,更有利于产融结合的长远规范发展,推动产融结合回归“以融促产、以产带融”的本意,使得企业投资金融机构能够相互有利、互动发展。由于很多金控公司都由实体企业设立,这也为规范和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前提和准备,预计金控公司相关监管意见很快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