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经济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4月2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新规发布
债市新规强化主承销商责任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陈果静报道:为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近日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在相关自律规则基础上对主承销商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通知》总结近年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实践经验,形成主承销商风险管控的细化要求。《通知》要求,主承销商应高度重视当前市场环境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承销商应设置专门机构和岗位从事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且人员安排应与管理的发行人数量及风险状况相匹配;原则上应按照属地化原则对债务融资工具进行存续期管理;制定各自机构的存续期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更新,于每年5月15日前随年度后续管理工作报告一并提交协会报备。

《通知》要求,原则上,主承销商对存续期发行人应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现场回访或非现场排查,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发行人即重点关注类企业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现场回访;应提前了解债务融资工具兑付资金落实情况,至少在到期日前1个月将有关情况报送协会。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