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注册地、无经营及存货的空壳公司,凭借虚假财务审计报告、购销合同及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贷款,用于F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这一借款人骗贷案被某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行开展的例行风险审计过程中发现。
事情缘起于异常现象。一方面,作为借款人的A工贸有限公司,其信贷档案中缺少能够证明经营情况的材料;另一方面,A公司资产和所有者权益超常增长。据其提供的经审计财务报告显示:公司成立当年及第二年资产为1248万元、2967万元,负债为520万元、70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728万元、2259万元,但到第三年末资产猛增到16176万元、所有者权益猛增至15670万元,负债则减少到506万元。
这些通过非现场分析发现的异常情况引起了审计人员的关注,由此把审计目标锁定在核实A公司经营业务的真实性上。
首先,审计人员在仔细阅读A公司各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后,注意到某年审计报告正文右上角有一行字,为“验证码d420**** ****69c2”,这是某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的该省注册会计师网站鉴证报告查询编码。每一个经报备登记的审计财务报告都会自动形成一个编码,在该网站上输入正确的编码,就能验证该审计报告上主要的财务数据。结果发现网络查询数据与审计报告原件数据相差巨大。
为确保情况属实,审计人员以经营行的名义写了一封书函,将审计报告上有异议的数据列出,请求会计师事务所帮助确认审计报告上的数据。经核实,该省注册会计师网站上提供的数据是真实的,但由A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上的数据不正确,是A公司编造了审计报告。
其次,现场审计发现,A公司现场提供的贸易合同原件与申请贷款时送交的合同复印件内容一致,但格式、印章不一致,二者不是同一份合同。
具体表现在:两份合同的字体和行距不一致,两份合同上的交易对手C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大小不同。经咨询,审计人员登门拜访C公司驻地办事处,请该公司人员确认合同真伪。尽管C公司以审计人员并非当事人为由,没有提供合同原件,但告知审计人员,合同金额和日期均不一致、合同交易对手亦非A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索要了C公司的印章样本。经分析和对比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确定,A公司所提供的申请贷款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中C公司印章为真印章,但是合同的供货方不是A公司,合同日期、金额也不一致;审计现场提供的销售合同原件所加盖的C公司的印章为假印章,是为配合审计人员调阅合同原件要求,A公司私自雕刻的,因此该合同原件为造假。
为进一步核实交易真实性,审计人员又从增值税发票入手。该贷款用于向D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建材,并将信贷资金900万元转到供货方D公司账户,借款人A公司提供供货方D公司于某年9月8日至10月19日开出3207万元的13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经仔细辨认,发现发票的购货单位一栏里有微小的方框,审计人员意识到这些发票可能是假发票,是将购货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和电话等内容打印出来做成小纸条,贴在发票的复印件上再复印形成的。审计人员调阅上述发票原件,借款人A公司均不能提供。
经登录国税官网和拨打电话12366核实,借款人A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属虚假发票,发票的购货方并非此借款人,发票金额为编造。
再次,审计人员在走访A公司的经营场所中发现,该地址是一间居住民房。于是,审计人员又要求客户经理带领走访借款人,发现A公司所在的办公场所为某房地产公司办公楼5层中的一间办公室。审计现场要求提供相应购销合同原件和查看存货,A公司均未能配合实现。
最后,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另有一户借款人B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贷款的交易对手同样涉及上述案例中的C公司和D公司。于是,审计人员将该户贷款纳入视线,依据上述审计方法仔细审查,发现该公司也是F公司的另一个融资平台,与A公司一样,存在以虚假财务报告骗取银行信用、以虚假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贷款的问题。由此锁定“F置业有限公司借助A、B两个空壳贸易公司骗贷搞房地产开发”的犯罪事实。
针对此案,业内人士向审计人员建议,一是认真审核相关信贷资料,并对其所涉及的关键数字和证明材料调查核实,从中找出线索和端倪。二是采取“内查外调”的全方位审计方式,特别是在银行信贷档案中都是留存资料的复印件的情况下,更应注重以外部证据来验证资料的真实性,通过比较分析,调查借款人经营情况。三是做到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绝不放过任何一个微小细节。对涉及同一事物、同一交易对手、同一现象的要高度关注,敏锐地将相关事物高度关联,举一反三,在审计过程中小心求证,挖掘线索,还原事物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