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兴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贵司与我司于2014年01月17日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编号:45010620140000005)及相关协议和贵司出具的承诺书,贵司应于2015年04月底前清偿我司全部利息及罚息。但截至今日,经我司多次通过电话、邮件、快递等方式向贵司催收,贵司仍未归还全部利息及罚息,请贵司抓紧落实还款资金,清偿所欠利息及罚息。
长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