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欣泰电气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合法有据,一审判决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正确,应予支持;欣泰电气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此案系首例欺诈发行退市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亦系首例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北京市高院的终审判决支持了证监会对欺诈发行的认定原则和执法逻辑,认为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需要满足法人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诚信守法记录等一系列法定条件,而绝不仅仅只有公司财务指标的条件。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时对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既是财务会计文件编制的问题,也是公司是否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问题,还是公司治理结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反映。发行人IPO申请文件财务数据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既违反证券发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极易给投资者的判断造成误导,又是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市场欺诈行为,侵蚀证券市场的诚实信用基石,因而不论在发行核准环节还是在后续监管环节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违法事实十分清楚,上诉人对此并不否认。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涉及财务虚假的总金额仅应收账款一项就超过7.5亿元,进而对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形成的IPO申请文件及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对市场投资者的判断所产生的误导性影响是客观的,对投资者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现实的。这一点,从欣泰电气投资者通过专业途径实现的先行赔付补偿,可以得到充分验证。据了解,其涉及1.2万名适格投资者,赔付金额超过2.4亿元。”黄炜表示。
黄炜表示,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也是发行人守信诚实的基础诚信要求。向人数众多的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根本前提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发行人有任何滥用信息优势地位,恶意欺诈投资者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严惩。投资者因为发行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受到欺诈误导而遭受的损失,必须由发行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敬畏法律、尊重法律、恪守法律是发行人参与证券发行市场活动的底线要求。
国开证券研究部副总经理杜征征认为,终审判决证监会胜诉,对资本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体现了监管层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有利于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保障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