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省级政府对本辖区债务负总责,省级以下各级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积极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此后,有关部门相继发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部署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加强债务风险监测和防范等工作。对此,经济日报特邀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经济所所长匡贤明作出相关解读,请广大读者关注并参与讨论。
当前,我国防范重大风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防范地方债风险。相对于过去地方政府无权发债来说,地方债制度的确立是一项改革突破,对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保障地方政府的支出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7年12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5万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整体债务风险可控。
但是,从经济生活实际看,地方债也存在一些风险隐患,需要引起各方关注。比如,有的地方政府债务过高,利息支出压力过大;一些地方政府出现名股实债等非规范化的隐形地方债,有可能蕴藏着一定的风险。个别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变相举债,并且与土地财政、影子银行等其它风险点交织在一起,容易形成互相传导,相互感染的局面。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省级政府对本辖区债务负总责,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各负其责,积极稳妥处置存量债务。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从地方债本身来说,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涉及进一步优化地方债发行、管理、偿还等环节。除此之外,还需要更多的治本之策。这个“本”,包括“收”与“支”两个方面。当前,最迫切的是明确并规范地方政府的支出责任,消除地方政府的债务冲动,使地方债“举之有道”。
从过去的情况看,地方债务尤其是隐形债务的形成,与地方支出责任不明确直接相关。比如,地方政府承担了一些由中央政府承担的支出责任,这主要是公共服务方面的一些支出责任。再比如,地方政府把一些由市场来做的事情全部或部分包揽了。多年来,一些地方出台的产业政策、园区政策、招商政策等,需要巨大的财政补助承诺,加大了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
因此,规范并推动地方债健康发展,需要从根本上规范并明确地方政府的支出职能,形成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方面,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当前,我国经济已经从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实现绿色发展对地方政府提出了新要求。目前,一些PPP项目异化,核心在于地方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没有得到清晰地界定。这就要按党的十九大的要求,加快明确地方政府在经济增长中的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由此既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又降低地方政府的支出压力。
另一方面,加快中央和地方的支出责任划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不久前,国务院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八大类18个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支出责任作了明确划分,迈出了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重要的一步。在此基础上,还需要明确经济领域的地方政府支出责任,改革地方政府考核体系。
总的看,通过明确地方政府支出责任,降低地方政府的债务冲动,是化解地方债风险的治本之策。这也成为未来几年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之一。
(下篇请看《加快理顺中央地方的收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