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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3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遭遇家暴,请用法律当盾牌

3月27日,全国妇联在北京召开第二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会。同日,北京市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发布。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由于涉家暴案件的特殊性,一旦遭遇家暴,受害者一定要及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看本期主持人就相关问题的解答。

辽宁网友“荆棘之鸟”:当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该怎么办?

主持人:涉家暴案件多集中在离婚、赡养等纠纷案件中,家暴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侮辱、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有的严重暴力行为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在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加注重事前防止,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网友“小小蒲公英”: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吗?

主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案件中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当事人遭受的人身权益的损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处理时,一般参照侵权行为法,结合具体案件中暴力情节恶劣程度、暴力频率以及受害方的受损害程度等情节,对赔偿数额进行判定,体现司法对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遭受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出。考虑到家暴施暴者可能存在的不良习气与暴躁性格,未成年子女可能因此而受到不良影响,在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不将未成年子女判决由施暴方直接抚养。

北京网友“金色胡杨”:家庭生活的私密性导致认定家庭暴力行为的举证比较难,如何解决收集证据难题?

主持人:为解决此难题,在受害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时,法官会尽可能地向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邻居调查取证,到公安部门调取相应的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等材料。人民法院还适当拓宽证据形式,将施暴者的书面保证、悔过书、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法官在具体案件中还会根据个案情况,运用生活经验法则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认定家暴行为的存在,避免因申请人举证不足而让施暴者逃脱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期主持人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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