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版:时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2月7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借鉴国际经验规范资金入股银行
曾刚

随着上市银行数量的增多,越来越多投资人选择在二级市场买入银行股,由于这类投资游离在银行监管之外,也产生了许多乱象。

比如,一些保险公司(如安邦保险、华夏人寿以及天安财险等)通过向公众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募集资金,在二级市场上大量买入银行股,甚至取得绝对控股地位。根据有关数据,截止到2017年三季度末,安邦集团通过“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稳健投资组合”持有民生银行A股6.49%,通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持有民生银行A股4.56%,通过“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保险产品”持有民生银行A股4.49%,合计持有了民生银行15.54%的A股,成为该行的第一大股东。

通过资管等金融产品实现的投资,可能对银行的公司治理带来两个潜在的不利影响。其一,投资人(包括现有股东)通过不恰当地使用金融杠杆,并规避监管要求,获取对银行的实际控制权,可能不利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其二,通过资管计划筹集的资金,并非长期稳定。受存续期的限制,不具备持续向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能力。不过,不能否认的是,金融产品投资上市商业银行,有利于活跃市场股份交易和融资,可以为银行创造一定的资本补充环境。

针对这一情况,《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基金、保险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并未加以禁止,但设置了入股限额。具体来说,包括基金、保险在内的金融产品可以在一、二级市场、境外交易市场开展商业银行股份交易,但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银行股份不得超过5%。另外,为防止主要股东利用金融产品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增强对商业银行的控制力,规避自有资金入股的监管要求。《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不得变相通过所控制的金融产品来增持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总体上,对借道金融产品入股银行的投资行为,《办法》充分考虑了国际经验,并结合了我国当下的实际情况。在允许其适当发展的同时,对其投资上限实行了限定,并对主要股东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这有助于规范主要股东的行为管理,从源头控制重大风险的形成,为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创造了更为良好的制度条件。

(本系列结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