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版:一带一路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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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月2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致力营造法治化经商环境
廉 丹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在2018年开年伊始,迈出了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法治化、机制化建设的重要一步。

“一带一路”倡议是发展的倡议、合作的倡议、开放的倡议,它强调共商、共建、共享,紧扣发展这个最大公约数,目的是实现各参与国共同繁荣。但是,在实现“一带一路”倡导的共同繁荣目标进程中,法律制度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十分重要。应当看到,与“一带一路”建设相关的法律问题相当复杂。“一带一路”参与国法律制度各不相同,法律文化传统各异,法治发展水平参差不齐。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则不同,不仅表现在基础设施建设、贸易与投资管理、能源开发、区域合作、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税收金融等领域,而且表现在公司、合同、侵权、知识产权等方面。如果不清楚其中的规律和特点,就有可能给参与合作的相关国家或企业带来预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因此,借助法律手段积极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防范机制势在必行。

作为一项覆盖范围广泛的经济合作倡议,为保障参与各方的权益,“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化推进一直受到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和尝试。不久前,我国首个“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在深圳前海揭牌,成为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负责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相关工作的专门机构。此外,国资委正研究起草央企合规管理工作指引,外交部积极建设面向公众的条约数据库,商务部则正在推动多个区域贸易规则谈判。此次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的相关工作主要由最高法牵头,其他多个部门参与,核心在于建立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以便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特别是争端解决服务。

除了政府要做好相关法律保障和服务外,企业自身也应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保持警觉,增强法律意识,防范可能遇到的商业和非商业风险,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事中控制转变。企业“走出去”之前,应当做好前期调研,全面分析东道国的营商环境,特别是东道国的法治环境,有针对性地制定商业发展规划;在合同订立阶段,要做好专业的尽职调查,充分掌握东道国政府监管和合规要求,同时认真考察签约人的资质信用,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对投资风险较大的地区,慎重考虑投资决策;在纠纷解决方面,对可能发生的纠纷要作出预判,并且创设有效的争端解决程序和方式,确保符合自身利益需求。

古丝绸之路绵亘万里,延续千年,积淀了以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为核心的丝路精神。如今,我们要秉承丝路精神,以法治化方式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一带一路”经商环境,依法妥善化解商贸和投资争端,共同迈向更加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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