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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月2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部审计职责范围拓展
新规要求国企应建总审计师制度

本报北京1月22日讯 记者姚进报道: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2日发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自2003年发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制度支撑。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内部审计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作了重大修改,原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即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审计署对原规定进行了修订。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规定》进一步拓展、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与原职责相比,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等职责。

内部审计独立性方面,《规定》要求进一步健全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同时,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

《规定》专设一章对如何运用内部审计结果作了明确规定。审计署法规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单位内部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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