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必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并将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七个具体路径之一。“善治”这一概念古已有之,意为良好的治理,但“走乡村善治之路”在中央会议中提出,还是首次。
为何要提出乡村善治?因为,在当前乡村治理的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难点和问题:乡村治理的顶层设计不完善,缺乏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各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加剧,群众参与不足;农村“空心化”“三留守”问题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乡村债务沉重,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导致城乡差距较大;有些宗族势力对乡村治理形成干扰,影响了乡村的和谐稳定。
乡村善治的目标是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特点的,更加完善有效、多元共治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乡村自治做好了,就能充分激发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保障,乡村治理必须实现法治化,自治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才能有法可依,有条不紊;德治则是乡村治理的支撑,有利于提升自治与法治的效能,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和质量。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和补充,最终实现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此过程中,要把党的领导放在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首位。
文/本报记者 乔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