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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月13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监会出台监管新规
明确“三类股东”企业上市审核标准

本报北京1月12日讯 记者周琳报道: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过程中遇到的“三类股东”问题,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在12日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监管部门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

常德鹏表示,2016年以来,随着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数量逐步增多,部分企业出现契约型私募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三类股东”。

常德鹏表示,考虑到“三类股东”问题不仅涉及到IPO监管政策,还涉及新三板发展问题,证监会近期明确了新三板挂牌企业申请IPO时存在“三类股东”的监管政策,具体如下:一是为保证拟上市公司的稳定性、确保控股股东履行诚信义务,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二是鉴于目前管理部门对资管业务正在规范过程中,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已经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三是为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四是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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