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PPP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物,方向正确,意义重大,但不成熟的特点也毋庸讳言,防控相关风险值得高度重视。在PPP规范化发展中,如何把应有的创新领域弹性试错空间掌握好,是“发展中规范”的要领;对于试错探索中发现的问题如何及时察觉,对于能够认定的风险因素有效防控,则是“规范中发展”的要领。“发展中规范”与“规范中发展”,不可偏废。
一是要实现“发展中规范”。虽然PPP已有一些带有经验总结且技术性色彩鲜明的具体模式,但其可选择操作的方案仍可以继续作出新的探索,其操作系列可排列的选择清单仍然是开放的、待补充的。比如,国际上有初具雏形但并未引起特别重视的“项目打包”和“连片开发”,在中国却很快成为特别具有吸引力的选项。
再者,对于某些具体问题的认识,也难免见仁见智。比如,管理部门现在一般是把BT(Build-Transfer的英文缩写,意思是“建设—移交”。我国BT模式多是对BOT模式“建设—经营—移交”的变换,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垫资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政府部门)排除在PPP概念以外的,因为其没有运营期,容易较多地形成地方政府债务压力,但有些研究者认为,广义的PPP应包括BT,它实际上是以一种政府按揭的方式,把政府急需做而一时无力承担资金支出压力的项目,由非政府主体先做起来,再把对后者的还本付息,平滑处理为政府承担。做得好的话,BT也是能够让百姓得实惠的一种新机制选择,也就是把政府当前一时做不成的事情通过这一方式来做成。所以,不宜把BT的可用性完全否定。类似的探索应当在“发展中规范”的过程中逐渐凝聚共识。
二是要掌握好“规范中发展”。在跟踪评估PPP创新领域的运行风险过程中,管理部门一旦认定了有把握、可看准的风险点、风险因素,就必须及时推出防范与消除风险的政策措施。比如,一些还没有与地方政府切断行政隶属关系或产权纽带关系的融资平台公司,如果浑水摸鱼入场与当地政府合作PPP项目,所谓的“合作伙伴”关系极可能会变成“婆媳关系”,发生严重扭曲进而酿成“非规范化”局面,由此累积成为风险因素。所以,必须明确排除此类“假PPP”。
近期,对于“明股实债”“政府单方托底”等风险因素,管理部门有所察觉,并强调要加以防范,这很有现实必要性。当然,在防控此类风险因素时,也应注意掌握“堵不如疏”的大禹治水式哲理,从长远制度建设角度考虑,应发展规范的PPP资产交易市场平台,在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提高其预测及可确定性的水准等方面,引导社会资本方积极规范地参加PPP创新。
(本系列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