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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月9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阳光制度可发挥PPP正面效应

PPP必然涉及具体的项目投融资建设。如果以信息充分披露和集体决策来评价阳光化程度,以往有些地方政府实施的公共工程项目投融资,往往存在不足。通常情况是,一个地方政府主要决策者所中意的项目,会要求相关部门提供项目相关基本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予以批准,这个项目就可以动工了。这种少数人知情的决策机制,启动时决策效率看起来很高,如果决策正确,会产生一个“好事快办”的结果,可一旦决策失误,项目失败造成的损失就很大,而且是由纳税人埋单,很难对决策人追究责任。

以PPP创新机制从事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却别开生面——从原理上说,PPP可以通过其阳光化的决策和运行机制,依靠制度性、规范化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项目综合绩效显著提高。这是因为,一个具体的PPP项目是在多个备选项目均配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况下,由政府、可能的合作伙伴及专业化团队都知情并共同参与的阳光化过程,形成项目识别与初步筛选,再使初选的项目进入同样具有阳光化特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走完这些必经环节后,再由合作伙伴竞争性挑选专业机构与团队提供咨询给予智力支持,一起磋商起草包括全套风险分担方案的PPP协议(合同)文本,最后由各方自愿签字生效进入建设过程,竣工之后续接约定的运营期。

这种阳光化的机制,是最好的防腐剂和防错机制,在多方知情、公众参与、多重监督的条件下,可以凭借制度优化而防止过去极易发生、产生浪费损失的少数人知情决策,并封住“设租寻租”滋生腐败的空间,进而使PPP项目规范化,发挥出其应有的政府、企业、专业机构“1+1+1>3”的效应,更好地以公共工程造福于人民。

制度创新的功能在于打开管理创新的潜力空间。PPP的阳光化制度特征,十分关键,也弥足珍贵。在各地实施中,须坚定不移地贯彻PPP阳光化要领,使PPP从项目选择、前期程序、专业咨询,到合同编制、签约执行,再到建筑商的招投标、工程监理的选定与履职、运营中的必要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直到走完其全周期的最后移交,都能做到制度设计所要求的阳光化。毋庸讳言,个别地方有些PPP项目的阳光化程度不足,偏离了规范化轨道,必须予以及时制止和坚决纠正。不贯彻“阳光化”原则的PPP项目,完全有理由认定其为“假PPP”“伪PPP”,是以PPP创新之名的违规之举,必须严防速纠。

(下篇请看《专业化是PPP规范推进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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