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个别地方政府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风险仍不容忽视。在地方债置换告一段落后,应加大对地方隐性债务的规范和疏导。
一要从源头遏制不良政绩观冲动,加大财政约束力度,有效抑制地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建设。有关部门要从严审核把关,严禁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脱离当地财力的项目。二要管控好新增项目融资的金融“闸门”。金融机构要尽职履责、严格把关,对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或没有合法合规抵质押物的项目,不得提供融资。要严格按商业化原则提供融资,即使是政府背景项目,也不能特殊化,做到谁放贷谁负责。三要坚持中央不救助原则,“谁家的孩子谁抱”,坚决打消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认为债务会有中央政府“买单”的“幻觉”。加快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实现债权人、债务人共担风险,及时有效防止违约风险扩散蔓延。
此外,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审慎处置债务风险,继续整改违法担保,纠正政府投资基金、PPP、政府购买服务中的隐性担保、明股实债等不规范行为,鼓励地方政府合法合规增信,防范存量债务资金链断裂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