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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8年1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谨防职业“拍客”侵权行为
许 辉

随着视频网站的走红,用手机或相机等数码设备拍摄图像或视频,上传网络分享,并获取一定的“打赏”,“拍客”这一新的职业形态应运而生。

从法律角度来看,拍客通过一些商业网站分享拍摄的图片或视频从而获得打赏,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如果不加以规范,则有可能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现实中,拍客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纠纷并不鲜见。不过,依靠被侵权方拿起诉讼武器促使拍客行为规范,一时难以成为监管的主渠道。一方面,被侵权方面临取证难、诉讼精力投入大、获赔金额低等困难,往往选择忍气吞声;另一方面,诉讼的发生一般都是在侵权行为正在实施中或已经实施完毕,给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害基本已经形成,无法达到源头防控的目的。所以说,对于职业“拍客”,相关监管工作应尽快跟上。

此前出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都应是拍客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也是拍客网络服务提供者即第三方管理平台应当依法承担相关监管职责、履行监管义务的硬性规定。这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规范拍客行为,对拍客违法情形予以查处提供了基本遵循。这些规定既已实施,就应当将拍客行为纳入其中,加大监管规范工作力度,防止其游离于法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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