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将不再“任性”。近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增强制度刚性
防止和减少错案发生
2005年12月31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这一规定在过去的10多年里,在严密细化公安经侦执法办案程序,统一规范公安经侦执法行为上发挥了巨大作用。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犯罪也呈现出严峻态势。非法集资、传销、合同诈骗、制售假币、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等领域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个别领域的犯罪规模不断扩大。这些经济犯罪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人们的合法权益。
《规定》的修订自2015年正式启动,历时近3年完成。新《规定》从部门规章转变为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更具有刚性和权威。
据了解,原规定是由公安部单独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新《规定》则是由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对此,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表示,此次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修订印发《规定》,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和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的需要。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分析,“互相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在正确履行各自职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而不能各行其是,互不通气,甚至推诿扯皮。“互相制约”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和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错误,通过程序上的制约,以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防止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实现案件处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平等保护产权 防范执法不当行为
新《规定》共10章80条,其中新增45条,修订35条。记者梳理发现,此次修订主要对案件管辖中的地域管辖、管辖争议、指定管辖,立案撤案中的立案审查、刑民交叉、撤案条件,侦查办案中的强制措施、侦查取证、两法衔接,以及涉案财物处置、涉众型案件办理、保障诉讼参与人等系列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公安机关是市场经济秩序的捍卫者,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主力军。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坦言,“不可否认,个别地方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因执法理念落后、执法不规范甚至执法过错而侵犯产权的现象确有存在”。
据此,新《规定》在严格遵循和深入贯彻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精神、兼顾刑事司法与产权保护平衡的基础上,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政策,准确认定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执法不当行为。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执法不当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或者检察建议。”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说,这里的执法不当,包括违反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违反规定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等情形。
近年来,涉案财物种类繁杂、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为此,新《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如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并强调“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等。
强化法律监督 防止侦查权滥用
新出台的《规定》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以防止侦查权滥用,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为防止对经济犯罪案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和久拖不立,新《规定》明确,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有异议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说,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理由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7日以内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违法立案的情形,新《规定》明确,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立案情形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立案的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为加强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减少对经济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审前羁押,新《规定》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提出检察建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