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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12月2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境外投资要塑造良好形象
顾 阳

民营企业作为“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参与者,不仅其国际化经营水平显著提高,而且也带动了相关产品、技术、服务出口。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提供规范和指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帮助其在境外投资活动中认识风险、防范风险,继而提升防控风险的能力,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投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编制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一经发布,立即引发市场热议。有吐槽者认为“政府之手伸得太长了”,而力挺者则认为这一举措“很有必要、非常及时”。

对某个新规则莫衷一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已很常见。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从表面上看,民企境外投资是企业自身行为,但很大程度上折射着国家实力与政府形象。

近年来,伴随我国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逐步形成,民营企业作为“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参与者,不仅其国际化经营水平显著提高,而且也带动了相关产品、技术、服务出口,为促进国内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等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全球化背景下,民营企业在一段时间内“走出去”直接投资比较快,是一个必然阶段。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万多家企业在全球188个国家和地区投资设立了3.7万多家企业,对外投资总额已占全球总量的10%,仅次于美国。

然而,正如一枚硬币的正反面,部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也存在不规范的一面。有的企业不履行国内外审核手续,违规在境外开展投资活动;有的企业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企业恶性竞争,不顾代价承揽境外项目;有的企业忽视质量和安全管理,产生不良影响等,给国家形象带来了损害,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此前,有中资企业在国外投资铜矿、建设水电站等项目,因环保等问题被叫停、搁置或被迫延期,可谓教训深刻。

民营企业是境外投资的重要主体,这个主体不仅是决策主体,也是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有针对性地为民营企业提供规范和指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帮助其在境外投资活动中认识风险、防范风险,继而提升防控风险的能力,不仅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我国对外投资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从这个意义上看,有关部门出台文件规范境外投资行为,正是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

从2004年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到2014年修订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从不久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到最新印发的《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应该说,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境外投资政策体系。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将制度设计转化为政策红利,把纸面上的行为规范变成实践中的自觉行动。

一方面,要强化“走出去”服务保障,政府既要当好“风险预报员”,加大信息发布力度、提供风险预警,也要当好“企业服务员”,为民企境外投资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等,提升其风险防范能力,在推进“放管服”改革中,让守法合规的民企“走出去”更加便利。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不规范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主体和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当然,无论是行为规范还是联合惩戒,最终目的都是指引企业境外投资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既要遵循商业逻辑,也要践行社会责任,用实际行动塑造中国民企境外投资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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