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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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7年12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合力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本报记者 钱箐旎

近年来,借助网络和科技的力量,金融行业构建起以资源共享、要素共享、利益共享为特征的金融模式。这种以互联网金融为主的共享金融模式,使金融资源得以更有效地配置,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适应消费者需求,同时让金融消费者在体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性和可获得性等方面得到优化。但在科技推动普惠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不法企业、人员借助金融消费市场良好发展势头,蒙骗、欺诈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栗元广表示,从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的数据来看,金融消费领域的投诉主要体现在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一些不合理的服务收费问题依然严重,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高收益,低风险”的旗号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问题依然严重,各种投资理财陷阱让人们防不胜防,尤其在社区、学校、农村等地区,这种情况更为突出。

“一方面,金融消费者经济弱势、信息弱势、认识弱势、心理弱势、风险识别防控能力较低;另一方面,随着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金融平台的数量激增,人员需求的加大导致行业门槛降低,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不强,识别风险能力亟待提高,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遭泄露等一系列问题,给金融消费行业秩序的维护带来很大挑战。”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李艳明表示。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吴震说:“在工作中我们发现,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知识的掌握和了解,在很多情况下是比较有限的,这也是导致金融诈骗相对泛滥的原因。”他举例指出:“此前,我们的技术平台监测到很多日化收益率达到10%以上的平台,稍微有些金融常识的投资者都会认为这是诈骗,可仍有用户给我们写信,说他们把钱投到这个平台上,现在找不到平台了。”

如何做好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保护工作?栗元广认为,既要加强对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避免金融消费群体投诉的发生,也要做好向消费者推广普及金融消费知识的工作。国务院专门发文,要求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明确金融消费者具有知情权、选择权、个人信息保护权等8项合法权益。“大力开展金融消费教育活动,规范和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更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普惠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栗元广说。

需要看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专家表示,金融业服务质量的提升、良好金融消费环境的营造,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配合,更需要企业主动担当,积极履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社会责任。“要使互联网金融更加健康协调发展,不仅需要在技术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上多做工作,更要注重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金融企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主体,在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时,应该重点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依法竞争,监管部门也要从信用监管、消费维权、金融消费的教育铸牢金融风险防火墙,确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李艳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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