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曾金华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研究员张斌认为,税收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入手,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和市场统一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需要的必由之路
税收作为重要的政策工具,要以“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指导,通过建立健全鼓励研发和促进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需要构建既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
在财税改革领域,党的十九大报告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明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和主要任务,其中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研究员张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税收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入手,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过程中作出应有的贡献。
记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税制改革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张斌:近年来,我国在税制改革领域取得了重大进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实现了全覆盖,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全面推进,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税收征管现代化稳步推进。
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税收制度不仅要更好地筹集财政收入,在为人民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方面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同时,税收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还要更好地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要。具体来说,深化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和市场统一。
记者:如何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中体现党的十九大报告的要求?
张斌: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需要的必由之路。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不仅要将以“税”命名的政府收入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还要统筹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改革,加快非税收入的立法进程。尤其要继续推进“费改税”,严格控制具有税收性质,面向社会强制征收的各类专项收入、政府性基金,到期应停征要及时停征,确有必要长期征收的应适时改为税收,并按新开征税种由法律加以规范。
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还需要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地方,主要是省级的税收管理权限,同时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前提下,适当下放部分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地方人大作为立法机构在落实税收法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将为健全地方税体系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记者:下一步,要如何优化税制结构,更好发挥税收的作用?
张斌: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税收作为重要的政策工具,要以“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指导,通过建立健全鼓励研发和促进创新、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税负公平是现代税收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税负公平要求税收发挥好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当前,优化税制结构,着力完善直接税体系是实现税负公平的主要措施。在税负公平的同时,税制改革要通过税法的统一促进市场统一,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我们不仅要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在“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的基础上继续优化增值税制,构建更加公平、简洁的增值税制度;还要高度关注国际税制改革的动态,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需要,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为指引,在提升我国税制国际竞争力的同时,以全球视野加强国际税制的协调,为推动全球经济的互联互通和开放、包容发展奠定税制基础。
在现代复合税制体系中,税收还承担着诸多调节功能,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同时,还要通过对部分产品和服务选择性开征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消费税等税种起到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引导生产和消费的功能。这就要求建立健全的间接税体系,按照“调节有度”的要求发挥好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记者:近年来,建设地方税体系一直备受关注,如何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这项工作?
张斌: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放在了财税体制改革的首要位置,同时在税制改革部分明确提出了“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财力协调,就是要形成中央和地方合理的财力格局,为各级政府履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地方税体系建设是实现“财力协调”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
我国作为幅员辽阔、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的单一制大国,需要构建既符合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而且,完整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不仅包括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的收入划分,还要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划分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因此,健全地方税体系,实现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协调是关系到实现区域均衡发展的重大课题。
健全地方税体系首先要与税制改革相结合。从国际经验看,房地产税比较适合作为市、县等基层政府的专享税,要按照“充分授权”的原则,赋予地方政府在房地产税征收方面更大的自主权,通过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健全基层政府的收入体系。在加快地方非税收入立法进程的同时,要结合“费改税”改革通过清费立税拓展地方税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证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中央在税收征收方面天然具有较大优势。因此,在保持中央和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应科学确定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方式及比例,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的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体系。目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主要的共享税,应在统筹兼顾维护市场统一、促进区域均衡、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新兴业态发展的影响,科学确定上述主要税种的分享方式与分享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