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首要使命,如何准确履行金融监管职责,防止监管“错位”和“缺失”,更好地发挥大型商业银行的系统重要性作用?本报记者就这个问题专访了中国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黄志凌。
金融监管不可或缺
主持人:我国一直密切关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并针对经济金融发展中存在的潜在危机因素,提出强化金融监管、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如何理解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黄志凌:2007年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不仅重创了美国经济,还严重损伤了美国的国际金融地位。为此,以美联储为核心的美国监管当局对危机进行了深刻反思,推出了力度空前的金融监管改革措施。中国经济也深受此次金融危机的影响,也在密切关注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程,针对经济金融发展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强化了监管力度。
金融业是信用创造和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具有典型的外部性和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性,金融自身的逻辑决定了市场机制纠偏的代价很大,只有依靠政府以监管的形式有效介入才能防范和化解风险,这正是金融监管的缘起和初衷。
首先,金融在发挥中介功能的同时也会形成风险的转移和集聚。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核心是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在风险和收益的博弈中,当期收益的诱惑往往大于对未来风险的担忧,在承担风险上,金融机构总是有不竭动力。市场机制无法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导致金融体系风险日益积累。社会需要通过金融体系集中风险的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就必须通过监管来控制宏观风险。
其次,金融资产价格和信贷增长具有自强化功能和顺周期特征。资产价格上涨时,抵押物价值上升,金融机构信贷扩张,社会信用规模扩张,乐观的经济形势推动资产价格进一步上升,正反馈的自我强化使得这一过程继续,直到预期扭转。反过来,当资产价格下降,抵押物贬值,信用收缩导致资产价格进一步下跌,形成负反馈的自我强化。在杠杆支撑下,金融机构顺周期的自我强化机制,会导致经济过热时的过度繁荣和经济危机时的过度紧缩。这一点,在历次危机中暴露无遗,必须要政府介入,实施逆周期的金融监管来打破这种循环。
再次,金融具有风险传染和巨大的负外部性。在传导性、交叉性、关联性大增的现代金融体系中,宏观金融风险不再是个体风险的简单相加。无论是“黑天鹅”还是“灰犀牛”,总是在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一环引爆,并通过体系中固有的杠杆机制逐步放大和强化,殃及整个金融市场和所有金融机构,导致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外部性的存在,无法依靠市场机制使风险责任“内部化”,只有政府系统性监管的介入才能避免风险溢出带来危机。
此外,金融跨越时空的价值交换功能面临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尤其是专业金融机构与普通金融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更需要政府介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公平交易和市场秩序、防止金融欺诈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使命。
加强系统重要性机构监管
主持人:监管缺失,导致金融风险积聚进而酿成系统性风险,这基本是历次金融危机的一条规律。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深化,金融体系顺周期特征不断强化,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相互加强,资金流动变得更为频繁,风险传播渠道更为复杂,金融风险跨市场、跨领域的特点更为突出,我国应如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黄志凌:围绕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目标,全球范围内已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有共性和可借鉴之处。重点是构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和培育微观金融机构的市场化约束机制,两者相互配合共同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这些做法,为我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供了可借鉴的思路和路径。
一是必须建立宏观层面的监测和预警体系,以便及早识别、防范金融危机再次发生。例如,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每3个月发布一次欧洲系统性风险仪表盘,通过建立颜色代码体系实施可视化预警;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波动实验室对系统性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并定期发布金融市场整体的系统性风险、单个金融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贡献指标和机构排名。
二是建立以资本为核心的多层次损失吸收体系。推进市场化的约束机制,关键是建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损失吸收体系,使风险责任承担明确化。
三是强化问题导向的行为监管。监管范围不仅包括单个机构、某种业务中的具体问题,而且包括市场、行业、区域层面等不同维度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可能引发系统风险的重大问题。要以这些“问题”为突破口,通过行为监管,加强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
国际经验表明,防范金融危机,政府有效监管这只“有形的手”是不可或缺的。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金融稳定,是金融监管的首要使命。
主持人:对我国来说,如何才能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黄志凌: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亟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
第一,准确定位监管使命,推动金融监管回归本源。这是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起点,也是做好金融监管工作的前提。由于金融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机构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避免监管陷于“发展”与“审慎”的权衡,制度设计上须将所有与金融监管使命相冲突的职能隔离,确保专业、专注、独立地开展金融监管。
第二,加强系统重要性机构的监管。金融风险点多面广,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需要重点关注那些因具有“系统重要性”而“大到不能倒”的机构。这些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具有关键性地位,其破产倒闭将导致难以承受的后果。
第三,对交叉金融风险实施穿透管理。随着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产品不断涌现,分业监管很难有效应对。而穿透式监管,能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活动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
第四,维护市场秩序不手软。执法是金融监管治理的重要手段,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扩大监管视野、加重违规处罚已成为金融监管的趋势。监管执法的主要领域涉及不当销售、违反反洗钱规定、操纵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内控缺陷等。
大型银行应担当更多社会责任
主持人:大型商业银行经营活动涉及众多而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客观上具有系统重要性和显著的外部性。与国外相比,我国大型银行包含着复杂的隐性契约关系,存在着广泛的信息不对称。近年来,分业监管体制面临重大挑战,监管空缺导致违法金融活动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大型商业银行应承担怎样的社会责任?
黄志凌:我国一直高度关注美国次贷危机之后国际监管改革动向,并要求“一行三会”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始终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作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的战略任务。大型银行应深刻认识到自身的系统重要性,这也是大型银行应该承担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一是大型银行应合理把握发展边界,有效控制风险承担水平,确保自身不破产。与一般企业不同,银行是经营风险的机构,其资本是用于承担风险的。资本功能的特殊、稀缺与昂贵,从根本上构成了银行规模扩张的客观技术边界。只要大型银行都成为“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效益良好”的微观个体,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就有了坚固基础。
需要强调的是,确保自身不破产仅靠资本充足还是不够的,流动性问题通常是银行“猝死”的重要诱发因素。尤其是大型银行,一旦出现流动性危机,即使资本充足、可变现资产丰富,市场可能因容量有限而无法承受,极端情况下会形成负预期恐慌。
二是大型银行应成为抑制金融泡沫、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金融服务必须立足于实体经济的真实需求,金融服务的供给规模也应与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相匹配。如果金融创新或金融服务脱离了实体经济的实际需要,金融业极易出现海市蜃楼般的虚假繁荣,这也是金融泡沫产生的根本原因。
三是大型银行要做维护市场秩序、降低市场风险的“定海神针”。在主动应对市场波动风险中,大型银行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商业利益,更要考虑作为市场引领者的社会责任,主动维护宏观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安全。
四是大型银行应承担起发展普惠金融业务的社会责任。一方面,作为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应将信贷目光聚焦到普惠金融,大力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努力服务大型企业“走出去”;另一方面,大型银行凭借全球化服务网络优势,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工具,可大幅提升风险管控效能,迅速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升风险回报水平,并将这些传统金融服务的难点领域开辟成风险可控、盈利可期、空间广阔的新兴领域。
五是大型银行还应自觉成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领航者。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内容。大型银行应加快落实、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制度,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