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公布《关于开展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价工作将自2018年起开展,评价结果将记入物业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居住小区物业服务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业主评价、专业评价和属地管理部门评价,其中业主评价分值占50%,其余分别占30%和20%,评价主体以业主为核心。
过去,对小区物业的专家评优和行政检查,通常是站在专业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角度,业主的参与度有限,这就可能导致相关评优与检查主要考察小区的硬件设施,而对小区物业的“软性服务”方面不能有效评估。现实中,一些小区物业在“软性服务”方面服务水平不高,离业主期望存在较大距离。这种现象出现的一个原因在于,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缺乏评价权与监督权,没有可以有效制约物业行为的途径,于是,一些物业公司就缺乏提高服务水平的动力。
小区物业服务评价主体以业主为核心,同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作为物业项目招投标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督的参考依据,赋予了业主对小区物业服务的评价权与监督权,有助于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是社会治理的一项有益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