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网络药品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批发、零售连锁企业。该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建立网络药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互联网时代,网售药品是柄“双刃剑”,一方面网购的便捷性,让消费者更容易买到想要的药品,特别是短缺药品;同时,网售药品价格透明,让消费者可以买到价格更便宜的药品。另一方面,由于不易监管,网售药品可能出现假药、滥售处方药等行为,影响到药品质量安全。
随着网络交易渐成趋势,如果因为网售药品存在一些问题就一禁了之,显然不可取。而且,消费者对网售药品存在一定的需求,简单禁止有可能给灰色乃至黑色处方药的营销留下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凸显了对网售药品因势利导,以疏代堵的思路,值得点赞。
将网售药品纳入规范管理的轨道,作为监管部门来说,应积极通过立法,确立药品满足互联网条件下安全流通的规则,严格网售药品资质准入,明确医药电商平台管理责任,健全药品流通监管码制度等,以此扎牢药品网络流通安全的篱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