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提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因此,在上述期限内承接主体也不会变现国有资本。可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为的是建立长效机制,特别是随着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这一举措将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不会也不允许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 (时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