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下称《方案》),部署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何重要意义?将如何具体推进?是否意味着要通过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用于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就相关问题,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
弥补“视同缴费年限”形成的基金缺口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方案》明确,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这个“缺口”由何而来?“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起在企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建立之前的在职职工连续工龄一般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处理,并在计算养老待遇时予以体现,由此形成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社会保障专家、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刘昌平说。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人。”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强调。
《方案》明确,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刘昌平表示,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充实社保基金,是解决养老金历史负债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
划转比例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方案》对划转范围、划转对象和划转比例等做了具体规定。“《方案》规定,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划转对象方面,为避免对企业国有股权的重复划转,《方案》规定,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的股权。综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测算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推进以及国有企业发展现状,《方案》将划转比例确定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社保基金会负责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金运营情况良好,收益水平较高,实施中积累了资本管理经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上述情况,《方案》提出,划转的中央企业国有股权,由国务院委托社保基金会负责集中持有,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划转的地方企业国有股权,由各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运营;也可将划转的国有股权委托本省(区、市)具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功能的公司专户管理。“《方案》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划转承接主体和职责,与现行基本养老保险体制相适应。”刘昌平说。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禁售期义务。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划转工作将如何推进?考虑到划转工作涉及面广,《方案》提出,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第一步,2017年选择部分中央企业和部分省份开展试点。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管理企业3至5家、中央金融机构2家。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8年及以后,分批划转、尽快完成划转工作。
不会也不允许大量变现国有资本
《方案》的实施,是否意味着要通过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对此,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理解是不正确的。
该负责人解释,国有资本划转后,国有资本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由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持有。今后,由各承接主体的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
“目前,我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总体上有较大规模的结余,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相当存量,短期内财政部门不会对划转的国有资本实施收益收缴,不会导致承接主体变现国有资本。”该负责人说。
同时,《方案》提出,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经批准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有资本运作主要是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和有序进退,目标是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获取更多收益,不是简单的变现国有资本。”该负责人强调。
此外,根据《方案》,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还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因此,在上述期限内承接主体也不会变现国有资本。
“划转建立的是补充社保基金的长效机制,随着国有资本的做强做优做大,将更好地体现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实施的过程中,不会也不允许出现大量变现国有资本的情况。”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对资本市场有何影响?对此,该负责人表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主要划转对象是中央和地方企业集团的股权,一般不涉及上市企业。“对于少量涉及的上市企业,划转是原国有股东将其10%的股权转至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属于国有股权的多元化持有,不改变企业国有股权的属性和总量。”该负责人说,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作为长期财务投资者,以获得股权分红收益为主;涉及上市企业的划转,不会改变现行管理体制和方式。
“社保基金会等承接主体参与持股,将进一步优化上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水平,对资本市场将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该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