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管部门正在推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明确外商投资非银行支付机构准入事宜
□ 要借对外开放东风,进一步扎牢监管的制度笼子,对支付业务全覆盖,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 记者陈果静报道:在今天召开的第六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表示,我国要抓住扩大对外开放的窗口期,积极争取有所突破,对于支付产业中存在外资准入限制和股比限制的,要找出来、理清楚。对于外资机构从事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监管部门正在推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明确外商投资非银行支付机构准入事宜。
范一飞表示,当前最迫切的工作是梳理阻碍或不利于支付产业对外开放的制度性事项,分出轻重缓急,尽快予以修订,确保中外资机构法律上平等、政策上一致,同享国民待遇。政府监管部门要梳理支付产业法律法规,凡是同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法律法规和条款,要限期废止或修订;凡是我国法律缺失且影响支付业务关键处理的国际通用规则,要大力推动尽快立法,营造公开透明、法制化、可预期的支付服务营商环境。
对于支付行业对外开放,范一飞具体强调要遵守四个基本原则。
一是全面开放原则。全面开放不是局部开放、个别环节开放,而是全方位多维度开放。从支付流程看,要全面放开交易、清算和结算环节;从支付体系组成看,要全面放开账户、支付工具和支付系统业务;从支付服务类别看,要全面放开批发支付服务和零售支付服务。从支付服务拓展区域看,在深化沿海开放的同时,推动内陆和沿边地区开放,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从开放方式看,全面开放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目前,只有非银行机构从事支付服务尚未开放,其他领域已经全部开放到位,下一步需要快字当头,推进电子支付领域的对外开放,欢迎和鼓励外资参与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和竞争。
二是均衡开放原则。促进支付产业均衡开放,目的是改变目前不平衡、不充分的产业开放格局,需要做到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银行机构和非银行机构并进、外国人“走进来”支付和中国人“走出去”支付并推、国际标准建设和国家标准建设并行、引资和引技引智并举。均衡开放还要求我们要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既不实行歧视政策,也不搞超国民待遇;既不对内歧视,也不对外歧视。政府监管将继续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重点做好对已获牌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通过续展等监管措施淘汰落后机构,同时开渠引活水,鼓励有实力、可持续发展的中外资机构入场开展业务,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支付机构结构优化。
三是有序开放原则。从支付产业开放的实践来看,无论是对内开放还是对外开放,我国都遵循了先放开前端交易和结算,后放开后台清算的总体开放顺序。
四是开放与监管匹配原则。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支付监管需要同步跟进,建立起与开放水平相适应的全面监管框架。支付业务属于重要的金融业务,无论是国有经营主体、民营主体还是外资机构,不管从事的是哪种业务,一律实行准入,一律纳入监管。要借对外开放东风,进一步扎牢监管的制度笼子,对支付业务全覆盖,对违规行为零容忍。要结合我国实际,学习、借鉴国际上成熟的支付监管做法,补齐制度短板,完善监管方式和手段,确保监管能力跟得上对外开放步伐。要加大监管科技应用力度,抢占支付监管的科技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