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不仅标志着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的下放迈出关键一步,也意味着今后高校在自主评审教师职称方面有了更多的话语权,对于激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活力、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不少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中屡屡出现外部干预、论资排辈等不和谐现象,无不与高校没有自主职称评审权相关。高校缺少依据教师工作业绩客观准确评定职称的自主性,不利于激励高校教师专心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要求高校要结合学校发展目标与定位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制定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要求明确职称评审责任、评审标准、评审程序,有望避免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外行作主”的问题,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当然,将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给高校,如果不予以有效监督,也完全有可能适得其反。因此,对于高校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等有可能导致权力滥用的问题,应该探索实行将自主评审权收回和责任追究制度,这样才能避免权力滥用,确保高校教师职称评审自主权下放取得应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