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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11月1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地方著名商标”应该退场
张国栋

此前多年,一些地方通过立法,给予企业著名商标认定及特殊保护。据报道,这些有关著名商标的地方性法规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近日要求予以全面清理。这意味着地方著名商标制度将被废止。

地方制定的著名商标制度在运行之初对鼓励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当地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由地方政府对著名商标作出认定和特殊保护,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对市场主体有选择地给予支持的嫌疑,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在少数地区,地方著名商标评比和颁发有明显泛滥趋势,出现公信力缺乏、与消费者实际感受明显不符等现象。无论从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本意,还是从市场和消费者的感知出发,地方著名商标制度都已经不合时宜。

事实上,一个产品是不是名牌、驰不驰名、著不著名,本来就该由市场说了算,行政过度介入评选和认定,不仅属于“乱伸手”,还容易产生不少问题。换言之,真正著名的企业不需要这个“商标”那个“商标”来背书,而有问题的企业获选更是伤害了评选的公信力。因而,对地方著名商标相关法规予以清理,让相关制度退出历史舞台,是正本清源之举,既及时也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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