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过去的“双11”,又是一场网购狂欢节。但这只是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蓬勃发展的一个缩影。
统计显示,2016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超过5.3万亿元,同比增长近40%,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4.9%。但是,伴随亮眼的成绩,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也出现了令人困扰的问题。比如,消费者在网店买东西,有时会遭遇假冒伪劣产品,还面临维权难等情况;再比如,电商有时会碰到消费者恶意差评等搅扰,有时还会被入驻平台要求不停地交各种费用……解决这些问题,急需一部专门的法律,以规范各方行为。
“双11”前夕,电子商务法草案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受到了各界广泛关注。针对立法中的焦点问题,多位法律专家作出了解答。
这几年,微商、共享经济等新业态层出不穷,它们是否是电子商务法草案规范的对象?相对固定的法律如何监管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业态?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对此表示,目前出现的微商、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都可以被纳入法律规范的对象。“电子商务法草案在制定过程中,特别注意保持了法律框架的开放性,以使其能够容纳未来出现的业态和模式。”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认为,现在是电子商务法出台的好时机,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但只要创新的业态和模式具有经营主体、支付功能等基本特征,就应该纳入该法的监管范围。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电子商务法立法的重心所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旭东表示,据他粗略统计,在草案二审稿的78个条款中,有不下20处提到了消费者三个字。“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草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
在他看来,很多时候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都处于弱势地位,且既往的立法规则对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还不够,因此电子商务法草案格外重视这一点。
“比如,草案二审稿第六条中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再比如,第五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赵旭东表示,从这些条款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法草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构建起了全面、严密的体系。
邱宝昌认为,相比初审稿,二审稿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可操作性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比如,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高低等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条保护了消费者充分知情和自主选择的权利。”
“任何事后的救济都不如事前预防更有效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宁红丽说,法律应该鼓励经营者更有效地信息披露,利用大数据等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并采取措施,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法草案初审稿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明知”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依法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
这条规定在二审稿中得到修改。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电子商务法草案的一大亮点。专家认为,此次二审稿将“明知”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重要意义。
“‘明知’很难被证明,如果平台经营者说自己不知情,权利人也没有办法证明,他的权益就很难保障。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就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起与其自身规模、能力等相适应的注意义务,这较好地解决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设置问题。”薛军表示。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张韬也认为,由“明知”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对规定作了合理优化。“现在需要注意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认定标准,也就是侵权认定标准问题。据了解,近似商标等很难判断,不只是平台很难判断,即使是不同的法院、专利复审委等也会有不同的认定。”他建议,对于知识产权侵权通知的处理,应分类对待,对于完全仿冒的侵权行为,可以交由平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