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将销售欺骗误导高发的渠道、产品和人群纳入本次可回溯管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强调销售主体责任,促使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刘红是一家公司的白领,两年前买了一份重疾保险。最近她检查出乳腺有问题,找到保险公司赔付,但保险公司说,她这病不在保障范围之内。刘红认为保险公司是销售误导,但保险公司代理人说当时已经做过特别提示。双方争执不下,最后只好对簿公堂。
其实,有刘红这种保投经历的保险消费者并不少见,只是分歧的程度大小不同罢了。不过,今后像刘红这种情况将大大减少。中国保监会出台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后消费者在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购买保险时会有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而且这些同步录音录像最长将保存10年以上。
《经济日报》记者了解到,《办法》明确了4大实施范围和方式。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需要对关键环节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录音录像。同时,还要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实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规定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2年。
刚出台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要求的具体措施。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责任,应提醒投保人“认真阅读您签署文件的具体内容,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并强调“如果销售人员向您作出任何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承诺,建议您与销售人员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明确了具体的录制时点和录制要求,细化了对销售人员和投保人同框、文件资料和投保人签名等在录音录像中的展示要求;明确了自助终端的销售要求,即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设备购买保险产品应未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并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
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罗青表示,《办法》和《通知》聚焦重点领域,将销售欺骗误导高发的渠道、产品和人群纳入本次可回溯管理,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强调销售主体责任,促使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确保消费者已充分知晓自身和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