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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7年10月2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规范引入战略投资者 发挥中小股东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项安波 王 念

中国联通混改在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打破原有联通集团“一股独大”模式,引入各类投资者共同打造混合所有制经济实体,对深化电信体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和示范效应。在这一重要改革推进过程中,如何公平公正公开地规范引入战略投资者,是各方都较为关注的问题。

中国联通在设计混改方案时,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相结合,以引入能与中国联通形成战略、业务协同,有助于建立行业领先优势的战略投资者为首要目标。中国联通在选择战略投资者时,重点考察投资者是否拥有企业发展所急需的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金融等资源要素,是否能在未来与企业长远发展产生协同效应和“化学反应”,根本目标是弥补企业发展短板、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联通混改最终引入13家战略投资者,主要是与中国联通主业关联度较高、互补性较强的行业领先企业,有助于将联通公司基础网络的规模优势、影响力优势与战略投资者的机制优势、创新业务优势相结合,促进企业更彻底地实现市场化经营机制。

中国联通自2016年9月份成为混改试点企业以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引入和战略投资者选择机制是工作重点。

制定战略投资者遴选规则,明确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条件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实现战略业务协同”。一是要有利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联通着重引入有利于快速提升其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视频、国际、支付金融等领域竞争能力的战略投资者,扩大产业链中高端供给,培育壮大创新发展的新动能。二是要有利于充分发挥双方战略协同优势或潜在价值。

严格要求投资者投资主体适合性,确保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在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战略投资者引入工作中,中国联通对于新引入的BAT等非国有企业投资主体,明确要求以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实体参与投资,投资人必须遵守境内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投资协议的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以及争议解决必须在国内运作,确保本次投资和投资主体符合国内法规和监管要求。最终引入的各投资者投资实体均符合上述要求,实现了既给予投资者足够参与空间、能够发挥混合所有制改革效力,又确保电信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持国有资本控制力。

优中选优、审慎引入战略投资者。中国联通累计接触筛选16家国有投资者和43家非国有投资者,成立了由市场、资产运营、法律、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有意向的投资者优中选优,力求引进能经得起历史检验、促进公司发展的优秀战略投资者。评审委员会从战略协同及业务合作价值、出资规模、行业地位和社会影响力、合法合规情况等方面综合评议,评议结果经联通集团党组确认后,设计了最终的各战略投资者股权分配方案,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中国联通混改引入战略投资者,一方面要利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实现机制变革和业态创新,通过建立良好运行机制,激励战略投资者有效发挥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制度设计,切实保护战略投资者权益。

激励战略投资者在创新经营机制、提升运营效率、增强发展活力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从战略协同、业务合作的角度来看,本次中国联通混改引入了四类战略投资者,包括大型互联网公司、垂直行业领先公司、具备雄厚实力的金融企业和产业集团、国内领先的产业基金,目的是与中国联通形成战略业务协同和优势互补,强化产业链布局,扩大中高端供给,推动实现创新业务的规模突破和价值创造能力的持续提升。因此,中国联通提出了“开放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以开放的心态与战略投资者开展合作,以提高创新业务供给能力、提升价值创造能力,推动双方重点业务和产业链的融合发展。目前,中国联通已与腾讯、百度、阿里、京东等战略投资者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后续将会有更多与战略投资者之间的互动与合作。

重视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障各类股东权利。从股东权利、公司治理的角度来看,本次中国联通混改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以公司治理为核心、以市场化运营为原则,建立权责对等、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此次混改,注意坚持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利,各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以公司治理为渠道、按照公司章程依法履职行权。新引入的国有资本、非国有资本投资者均将以股东身份履行权利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公司治理更加规范。

注重发挥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中国联通此次混改,注重依法同等保障新进入的战略投资者权益。相对于联通集团而言,新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实际上都是中小股东。为此,更加注重激励拥有突出优势的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此次混改完成后,将改选监事会,战略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向中国联通派驻监事,履行监督制衡职责。混改后,联通还要进一步完善投资回报机制,一方面激励中小股东更充分地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保障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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