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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10月12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反垄断罚单的意义不止于罚金
林火灿

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并非是具有垄断地位市场主体的“专利”,在充分竞争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同样可能出现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对价格垄断案件的查处,给各类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在价格决策时不可随意任性,更不能妄图通过串通、联盟等形式干预价格形成

最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对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聚氯乙烯树脂(简称“PVC”)经营企业的处罚结果。由于联合操作推高PVC销售价格,18家涉案企业分别被处以2016年度相关市场销售额1%至2%的罚款,共计4.57亿元。

这张罚单远远算不上是“天价”。不过,这起案件的查处对于各类市场主体规范价格行为却有着十分重大的警示价值。

涉案的18家企业所产PVC产品被广泛应用于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建筑建材、医疗器械、家用电器等领域,属于价格完全放开领域。18家企业的市场份额约占四分之三,意味着任何单一企业都不具备绝对的市场垄断优势。

但是,这些企业在拥有自主定价权的充分竞争领域,公然通过微信聊天群商量产品价格,并就统一涨价达成一致,形成了事实上的价格垄断协议。这也说明,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并非具有垄断地位市场主体的“专利”,在充分竞争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同样可能出现操纵市场价格的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生效并实施9年多来,我国不断加强在反垄断领域的执法。一些企业明目张胆地通过网络聊天平台来操纵市场价格,其中还不乏大型国企,恰恰是市场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也凸显了加强反垄断法律知识普及和法治市场建设任务的艰巨性。

近年来,已有不少行业协会组织因为涉嫌价格违法被查处。例如,不久前,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和国电山西分公司等火电企业共计25名当事人因涉嫌签订价格垄断协议,被罚款共计逾1.3亿元。更早之前,浙江保险行业协会、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等机构也被处罚过。

这些价格违法案件的背后,也是一些市场主体竞争意识不强的表现。有些市场主体不是把心思放在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附加值上,不想方设法提高市场竞争优势,反而在价格上面“做文章”,特别是依靠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串通同行搞“价格同盟”。有些行业组织为了照顾企业利益,甘当“和事佬”,不希望企业竞争过于激烈,甚至鼓励企业之间建立某种同盟关系,以影响市场价格水平。这些做法虽然短期内可以让行业企业过得舒坦,但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最终也将影响全行业竞争力的提升。

强化反垄断执法,罚是手段,而非目的。对价格垄断案件的查处,给各类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无论是否具有市场垄断地位,都必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在价格决策时不可随意任性,更不能妄图通过串通、联盟等形式干预价格形成。但重要的是,市场主体也应增强市场竞争意识,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不能为眼前的局部利益沆瀣一气,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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