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几十年社会治理的实践探索和制度建设,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社会治理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四梁八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基本形成。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了社会治理创新力度,创新社会治理理念,完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提高防范社会风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安全感稳步上升。
经验表明,我们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从我国国情出发,以共治善治为目标,以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智能化为重要支撑,能够有效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治理体系。只有充分发挥我们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优势,组织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体制优势,宣传群众、动员群众的工作优势等,才能形成全社会权责统一、风险共担、成果共享的命运共同体,才能增强社会治理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要提高现代化社会治理水平,离不开负责任、有担当的党委和政府,也需要有活力、有作为的市场和社会。因此,政府作为社会治理的主导力量,既要履行好兜底责任,更应该推进“放管服”改革,把那些政府不擅长的公共服务放手交给市场主体去做,发挥好市场在优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下一步,政府应加快培育与现代社会治理结构相适应的公益性、互动性社会组织,尽快让社会组织的微治理发挥更大作用,释放更大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