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版:经济与法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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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2017年9月20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民诉京天利证券虚假陈述并承担索赔
本报记者 李万祥

京天利虚假陈述案又有新案例。股民陈涛认为,京天利公司原董事长钱某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其行为造成自己经济损失14万余元。为挽回损失,陈涛诉至法院请求京天利公司、钱某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适用“3+4”大合议庭“豪华阵容”开庭审理了此案。院长吴在存担任本案审判长,另外还有两位陪审员和4位人民陪审员。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早在2003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这一司法解释旨在正确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规范证券市场民事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据了解,京天利公司是一家A股上市公司,全称为“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4年9月23日,京天利公司对外发布了《招股说明书》。同年10月9日,京天利公司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在当年四季度连续拉出11个一字涨停板,股价迅速提升至50元。2015年2月,京天利股票终于突破百元大关,4月份站上了200元关口,5月份更是一举突破了300元。

未曾想到的是,2015年6月情况发生了变化:6月23日,京天利公司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称,京天利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该消息导致当日京天利公司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12个跌停板。

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称,京天利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在收购上海某公司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原董事长钱某在京天利公司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在高点买入京天利股票的散户们,可谓踩上一颗“大地雷”。本案原告陈涛就是其中之一。“原告在2015年6月3日,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前,以每股240多元购入京天利股票1300股,在2015年6月30日,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之后以146元卖出。”原告律师称,两被告的上述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据此,原告要求上述两被告赔偿损失140474元。

京天利公司、钱某则认为,京天利公司未披露关联事项不构成重大事件,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其代理律师表示:“本案揭露日应为2015年5月18日即媒体首次报道之日,而非原告主张的2015年6月23日。”

记者了解到,陈涛诉京天利公司、原董事长一案在开庭审理之前,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召开了庭前会议。

当天的庭审过程中,各方围绕5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京天利公司虚假陈述所涉内容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重大事件;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与原告主张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符合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因果关系;原告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计算;钱某是否应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截至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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