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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9月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幼儿园“小学化”就该被处罚
汪昌莲

幼儿园实行小学化教育或要求家长购买教辅材料,将降低其评估等级,处1万元罚款;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降低幼儿园评估等级,处3万元罚款……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明确作出了幼儿园办园规范,以杜绝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长期以来,一些幼儿园开设语文、数学、英语等文化课,抢先对孩子们实行“小学化”教育。更有甚者,一些培训机构推出“幼升小”应试强化补课班,不愿看到自家孩子落后的家长们只好给孩子报名。这种“小学化”的幼儿教育,违背了儿童的成长规律,加重了孩子的学习负担,甚至会引起孩子的厌学情绪,无异于揠苗助长。

2012年,教育部就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幼儿园不得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开展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相关整治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使幼儿园“小学化”现象得以遏制,特别是一些公立幼儿园的教学行为更加规范。不过,一些私立教育机构的相关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改观,为了以实际“教学成果”吸引生源,仍在给孩子开设小学课程,使幼儿家长变得难以淡定。

因此,辽宁省此次对幼儿园“小学化”予以降级、罚款的处罚,具有很强的样板意义。早期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幼教“小学化”违背了儿童成长规律,对其必须说“不”。对此,有关方面还应继续加强监管,引导幼儿园和家长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教育方式,还孩子一个快乐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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