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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8月3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擦亮眼睛读“信息”
何 川

▲ 在公开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一方面肩负着传达公司发展状况、影响公司股价涨跌等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信息的获取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 公众公司不实的信息极易对投资者形成误导。投资者在信息获取的过程中,首先应关注信息的内容与渠道,其次应擦亮眼睛,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业务开展、行业竞争等因素理性分析

近期,证券市场出现了几起A股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从这些案例来看,有公司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披露根本不存在的事项;有的则对信息披露较为随意,提前透露尚处于筹划之中的事宜。

在公开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至关重要。它一方面肩负着传达公司发展状况、影响公司股价涨跌等的重要使命,另一方面,信息的获取也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的一举一动,尤其是重大利好利空信息都紧紧地牵动着投资者的心。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挂牌公司,其作为公众公司都要守规矩、讲诚信,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但从中国证监会近期公布的案例来看,有时候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比如,上市公司A非公开发行可行性报告显示,公司与某两方签订了增资框架协议,协议主体、签订时间、增资金额等说得有模有样,但这份框架协议随后被证实是子虚乌有,由上市公司凭空捏造而来。又比如,挂牌公司B公告称通过全资子公司拟以4000万美元收购某知名公司9.9%的股权,但该消息此前已由公司董事长多次向媒体透露,且媒体报道的收购金额是拟收购价格的10倍,但公司对这些报道听之任之,未作出任何澄清。

从表面上看,上述两家公司的行为意图传递正面信息,希望引起公众关注,向投资者传递公司快速发展的景象,但实际上这种利好对投资者来说却犹如镜花水月。同时,这种虚假披露行为的背后,折射出公司对市场法规的漠视和对信息披露的极度不负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等规定,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虽然可以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但披露的内容应当与在证监会指定披露平台的内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而且,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而言,其在披露重大信息之前,还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能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由于公众公司不实的信息泄露面较广,且真假掺杂,极易对投资者形成误导。因此,投资者在信息获取的过程中,首先应关注信息的内容与渠道,如投资者在大众媒体上看到某公众公司的类似利好消息,应第一时间到证监会或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确认信息是否准确、真实与完整;其次,还要理性分析,结合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模式、业务开展、行业竞争等因素,仔细琢磨一下公司披露的信息到底是不是在做实事,业绩是否有支撑,投资价值是否真实存在。只有综合考虑了这两个因素,才能避免遭受不实信息的误导。

另外,对于监管机构而言,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众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体系。目前由于证券法律责任的缺失和模糊不清,虚假信息披露者的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未来还应通过加大监管力度,约束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确保提升信披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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