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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两高”进一步明确金融领域司法政策——
为金融改革提供司法保障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近年来,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在经济高速增长期积累的债务风险逐渐显现,风险防控不到位、不规范问题开始凸显。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后,“两高”进一步明确金融领域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30项意见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着力提升金融检察工作能力水平,依法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针对如何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加强金融系统风险的防控,切实助力实体经济的健康成长,降低金融机构因过度扩张而产生的不良债务和呆账坏账,司法机关将从何处发力、如何作为?结合具体案例,请看来自基层的实践。

金融风险增加——

防范以创新为名逃避监管

一家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后,账面近千万元资金被银行行长擅自转出用于偿还高利贷,造成损失。该公司将开户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存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

这是近期在北京朝阳法院审理的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庭审中,对于该行行长及内部工作人员转出存款的事实,银行方面表示认可。银行方面辩称,原告公司系与该行行长刘维宁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损害银行利益的非法行为,双方之间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应属无效。

近几年,各类理财公司、信托基金公司快速发展、业务扩张迅速,暴露出行业监管不足等问题,容易引发纠纷。最高法明确,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金融违规行为,要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对于以金融创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非法挪用储户资金和银行“飞单”案件,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李方认为,储户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注意分清银行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理财产品。“一般而言,自有理财产品的理财协议相对方就是银行,而代销理财产品的协议相对方往往为第三方,银行只是起居间作用。”

李方提醒,储户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注意查看合同上是否有银行公章,这很关键。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有问题只能找合同相对方,比如银行代销产品,出了问题、主张权益只能找第三方。

“2016年,金融审判庭新收各类金融商事案件10601件,比2015年增长约78.3%,审结各类金融案件10723件。”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庭长王丽英介绍,从增长幅度看,增幅居前4位的案由分别是信用卡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企业经营困难、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等情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始终是金融商事案件的主体,2016年该类案件占比达到78.1%。

朝阳法院发布的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金融领域存在的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失范,新型金融组织、金融创新领域外部监管不力,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不足,金融机构业务开展不规范等4大问题导致金融风险增加。

统一裁判尺度——

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应对

今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首例使用“抢帽子”手法操纵证券市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对被告人朱炜明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6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证券公司、专业中介机构等内部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业界称之为“抢帽子”。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间,被告人朱炜明担任国开证券龙华西路营业部经纪人,并受邀担任某证券类电视节目嘉宾。期间,朱炜明在其亲属“朱能荣”“孙桂英”“张武英”名下的证券账户内,预先买入“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15只股票,并在随后播出的前述电视节目中通过详细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或明示股票名称、代码等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上述15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再于节目在电视台首播后1至2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人为地影响前述股票的交易量与交易价格,获取非法利益。

经审计,朱炜明买入前述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094万余元,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169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75万余元。

上海市检察院发布的《2016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显示,2016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683件,案件量比2015年下降21.3%,但涉案人数却上升8%。主要原因是涉案人数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同时,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犯罪形式多为假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在线下吸收资金。大部分涉P2P刑事案件,采用的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即除了在线上开展业务,还在线下铺设实体网点,采用拨打电话、在人流密集区发布小广告等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最高检强调,要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持续深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严厉惩治洗钱、地下钱庄、网络传销等犯罪,依法惩治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披露等犯罪,依法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同时,最高法明确,对于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资产管理等新类型金融交易纠纷案件,要加强新类型金融案件的研究和应对,准确适用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规范,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发布指导性案例,通过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完善金融法治——

把风险控制在细微处

2017年8月9日,上海浦东新区举行了一场特别的《金融犯罪“十宗罪”》宣传手册发布仪式。这本普法宣传手册由浦东新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编写,以通俗易懂的漫画形式结合平实的语言,揭露近年来常见的金融诈骗手法,讲解识别和防范金融诈骗的方法。

金融诈骗犯罪是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如何从根节上防范金融诈骗的发生,把风险控制在细微处?记者了解到,为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有效保障自贸区和科创中心的建设,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进程,上海检察机关已连续5年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就进一步完善上海金融市场的法治秩序、服务金融发展、维护金融安全提出对策建议。

完善金融法治建设,加强金融专业审判有助于维护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据了解,人民法院将根据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案件数量情况,在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选择部分法院设立金融审判庭,探索实行金融案件的集中管辖。

严谨、规范的贷款担保审核,不仅关乎银行自身的借款能否收回,也体现了一个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高低,更与整体的金融系统风险和安全息息相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辖区法院相关案件时发现,部分金融机构在办理企业贷款、个人信用卡等借贷业务,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存在审查担保人身份、资格流于形式、不注意留存担保人真实有效联系方式、混淆保证担保责任和夫妻共同还款责任等问题。由于担保流于形式,在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这些金融机构虽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但往往最终难以实现其合法债权,这些借款则会演变为呆账坏账和不良资产,增加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北京二中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提示相关金融机构存在的管理漏洞,建议其提升管理水平、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增加。

最高法提出,要积极推动、监督和维护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行政;强化金融监管和金融审判的衔接配合,推动形成统一完善的金融法治体系。据了解,人民法院将通过有效引入外部资源,探索完善金融审判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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