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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8月2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分享经济监管手段亟待创新
李佳霖

日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旨在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7月份,全国共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近70家,累计投放车辆超过1600万辆,注册人数超过1.3亿人次,累计服务超过15亿人次。在有效解决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推动分享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征信体系落后、市场监管缺失、资本无序涌入等亟待规范的问题。

在“互联网+”和创新创业热潮的推动下,分享经济涌现出大量的融合性新业态,快速创新的实践使现有市场监管在效力和内容上均显不足。一方面,在分享经济新模式蓬勃发展的同时,各种不法行为暗中滋生,传统监管措施难以做到及时有效监管;另一方面,现有市场监管难以处理分享经济新业态与行业内原有传统企业的关系。

为推动我国分享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有关部门应建立分享经济信用体制,规范用户道德行为,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平台为基础,构建分享经济征信的子系统;实现分享经济各行业征信标准的统一及平台对接,避免行业企业之间的标准重复错位;提供信用信息可查功能,使用户能够自查信用状况,对不良信用记录加以弥补,以降低用户与分享机构的沟通成本;推动各大分享经济平台与征信公司数据库实现对接。特别是,应推进信用管理立法,通过法律规范信用交易秩序,保护用户的隐私权。

与此同时,要创新分享经济监管方式,引导行业有序发展。在创新对新经济监管方式的同时,通过立法明确分享经济中各部门的职责,建立各部门监管的互联互通机制,还应推进行业监管与政府监管互补,鼓励分享经济差异化创新,避免分享平台通过兼并重组形成行业垄断。同时,要引导公众加强自律监管。

在此基础上,还应优化分享经济发展环境,鼓励试点先行先试。应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分享经济中的作用,通过大数据估测分享经济的供需体量,严格控制供需比例。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与分享经济相匹配的基础环境和运营服务体系。探索推出分享经济试点示范城市计划,在试点城市先行鼓励共享平台与政府、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合作与协同创新合作,规范分享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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