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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8月25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
地方政府行政查处权将明确

本报北京8月24日讯 记者李万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今日开始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个月。该条例旨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政查处权力,使非法集资法律界定清晰化、职责分工法定化、查处主体特定化。

根据国务院明确的职责分工,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跨省非法集资案件大量增加的现状,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非法集资行为跨行政区域的,由集资人注册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没有注册地的,由集资人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牵头调查。对于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协调确定;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调查职责存在争议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确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开展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工作。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启动行政调查的情形,以及行政调查可以采取的方式和措施。

此外,关于资金清退,征求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就资金清退方案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清退;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组织清退。征求意见稿在明确清退资金来源的同时,规定了非法集资参与人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在清退资金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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