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扶贫小额信贷要做到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真正把对贫困户优惠的信贷扶贫政策落到实处
□ 避免将扶贫小额信贷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近日,中国银监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对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政策规范,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上真正发挥作用。
此前,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和机制,国务院扶贫办等五部门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对银行业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进行指导,明确了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扶持的范围、重点和方式等。但从监管部门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在各地开展得不是很平衡,甚至在同一地区不同的银行业机构之间也存在很大的差别,且扶贫小额信贷利率普遍偏高,金融精准扶贫还有待深耕细作。
造成区域和机构之间扶贫小额信贷发展不平衡的原因比较复杂,突出表现为:一是个别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银行机构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开展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缺乏对此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统一协调。二是宣传不到位,创新不足。个别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在银行信贷扶贫的宣传上,将扶贫信贷资金与民政部门下拨的救济款相混淆,使一些贫困户对扶贫信贷资金产生无需偿还的错误理解,加之在扶贫信贷产品创新方面存在不足,因而影响银行机构投放扶贫小额信贷。三是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大、成本高、投放分散,银行缺少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有的农合机构自身的资金成本就高达5.5%,按照有的地方政府确定的年利率5.8%发放扶贫信贷还能够勉强覆盖成本,如按照《通知》要求执行基准利率,会形成利率倒挂。另外,信贷扶贫本来就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且基层机构信贷人员不足问题较突出,影响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积极性。
7月份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精准扶贫,鼓励发展绿色金融。笔者认为,认真落实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精准“滴灌”,让贫困户早日脱贫,是银行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
要使扶贫小额信贷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要提高认识,团结协作。地方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协调力度,及时出台具体指导意见,把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落实到位。比如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年画、动漫、手册、短信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让贫困户了解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积极配合银行机构搞好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的筛选,把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创业潜质、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推荐给银行机构,防止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搭便车”。
其次,银行机构要把握好政策要点,严格放贷“三查”。对于扶贫小额信贷要做到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真正把对贫困户优惠的信贷扶贫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也要严格“三查”,对于贫困户参与的扶贫产业项目,要做到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产业项目双调查,避免将扶贫小额信贷用于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再次,给予银行机构优惠政策支持。在落实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尽职免责等政策要求的同时,各级政府还应在减免税费方面为开展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银行机构给予适当优惠,并及时处置由此产生的不良贷款,同时人民银行也应扩大支农再贷款的支持范围,通过提供支农再贷款,降低银行机构扶贫贷款管理成本,提高其扶贫小额信贷发放的积极性,使扶贫小额信贷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真正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