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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8月14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破产审判助力“僵尸企业”处置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李万祥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在破产案件近10年都低位徘徊在每年二三千件后,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00多件,比2015年上升54%。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4700多件,比去年同期上升65%。

司法案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近两年来,各地法院依法稳妥处置“僵尸企业”,司法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作用明显增强。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测评,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而2013年还是第82位。

处置“僵尸企业”当断则断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一系列企业破产案件在法院得以妥善审理,展现了破产审判在处置“僵尸企业”上的重要作用。

“僵尸企业”是指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由于“僵尸企业”长期占用大量土地、资金等社会资源,导致生产要素扭曲配置。由于“僵尸企业”的存续需要通过银行和财政不断输血,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不断叠加,地方政府债务负担加重,极易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据国资委2016年底摸底统计,中央企业需要专项处置和治理的“僵尸企业”和特困企业达2000多户,涉及资产3万亿元。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指出,钢铁、房地产、建筑等行业僵尸企业比例位于前三位。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是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之举。近期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要把国有企业降杠杆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处置“僵尸企业”工作。

目前,处置僵尸企业遇到的最大困难有三点:债务重组、人员安置和资产瓶颈,这也是法院破产审判操作中面临的难题。2015年12月底,最高法就处置“僵尸企业”作出部署,明确要求各级法院要建立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通过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目前,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司法与行政统一协调机制、合法有序的利益平衡机制构成法院破产审判制度化建设三大支柱。

最高法民二庭庭长贺小荣说,法院可以在对企业陷入困境的原因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于能够救治的困境企业尽量挽救;对于不具救治价值或救治无望的企业,果断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市场出清,防止债务风险累积引发更多风险和危机。

专业化解破产案件启动难

长期以来,法院破产案件的立案、审理始终存在阻碍和困难。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经工商部门注销的企业达百万量级,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仅几千件。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问题非常突出。

对此,最高法大力推进以破产审判庭设立为载体的破产专业化建设,完善破产立案制度,从而奠定建立市场化、常态化、法治化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基础。据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已从2015年初的5家增至90家。

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的提升,大大促进了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质量与效率。如广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自去年底成立以来,与省、市国资委进行多次对接,全面摸查“僵尸企业”基本情况,截至目前,已经推动164家省、市属国有“僵尸企业”进行立案审查,其中104家“僵尸企业”进入法律程序。

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是破产审判实践一大亮点。目前,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已开通运行1年,实现了破产案件一站式网上业务协同服务,通过对债务人信息的公开,吸引更多投资人,促进困境企业重整再生。该平台由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三部分组成。

信息化也为破产审判带来极大便利。例如,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专门设置了破产案件网上预约立案系统,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权利,增强破产立案的公开透明度。同时,网络债权人会议有效解决了破产程序中在债权人数量庞大情况下会议召开难的问题,有效节约破产程序费用,加速破产案件审理进程。

科学运用重整程序

强调破产拯救功能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标志。通过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依法重整,可以保留企业经营价值,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避免职工下岗失业,防范维稳事件发生。

近年来,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突出表现。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4家企业系列破产案件是一个典型案例。通过重整程序,集团债务危机得以有效化解,集团650亿元负债中约500亿元得到实际清偿,摆脱了沉重的债务负担。更重要的是,该集团还实现了产业结构调整,有效去除过剩产能,集团旗下关闭煤矿18家,清理357万吨/年的过剩煤炭产能,为企业后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值得关注的是,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途径。最高法院要求,对执行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启动破产程序,通过破产和解化解一批、破产重整处置一批、破产清算消除一批,使企业破产制度成为解决执行难的配套制度。

“当前,要防止将重整作为单纯减债的手段,特别警惕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以重整作为护身符,借合法形式规避处置出清。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贺小荣说,重整是用来挽救具有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的,而不是简单、机械地保持企业存续。是否适用重整程序,要以对企业及其破产原因进行精准识别为基础和前提。

在运用破产重整方式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最高法将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比如,可以在正式进入重整前引导企业进行“预重整”,通过多方博弈和充分谈判来真实展现企业价值,然后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依法对“预重整”阶段的成果予以确认和保障。同时,最高法还对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提出严格审慎的要求。

“对重整计划经分组表决未通过、应当通过清算来退出市场的企业,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算。严厉禁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维系‘僵尸企业’而导致过剩产能回流。”贺小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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