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经济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返回经济网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8月8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设债转股机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100亿元
对“僵尸企业”等4类企业不得实施债转股

本报北京8月7日讯 记者郭子源报道:中国银监会今天就《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定管理办法旨在更好地规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行为,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

为何“实施机构”备受市场关注?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按照2016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而需要借助“实施机构”来开展。具体来看,银行先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

目前,市场上的债转股实施机构种类多样,既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也有银行新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

8月2日,中国建设银行旗下“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举行开业仪式,标志着本轮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正式落地。此前,中国农业银行“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也已获得银监会批准设立。由于银行设立的债转股实施机构尚属新生事物,其设立条件、业务范围、风险管理等规则均不十分明确,因此,业界对相关管理办法高度关注。

“债转股实际操作的顺利推进,离不开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的落地实施。”某国有大行相关负责人说,国家发展改革委此前已配套出台《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专项债券发行指引》,这次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助于进一步推动债转股有序健康开展。

具体来看,此次《办法》对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均作出细化。

针对实施机构设立,《办法》规定其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该商业银行需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

从业务范围看,《办法》规定实施机构应以债转股业务为主业,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

作为主出资人的商业银行需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实施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

《办法》特别提出,实施机构不得对下列企业实施债转股: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