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快递用户信息被出售、泄露或者被贩卖,既有赖于加重快递企业的法律责任,倒逼其兢兢业业当好用户信息安全的“守护神”;又有赖于依法打击利欲熏心的“内鬼”,让其在法律的威慑下循规蹈矩。只有坚持双管齐下,用户信息安全才能真正有“双保险”
随着电商的快速发展,快递业在最近几年突飞猛进。不过,快递量上去的同时,各种乱象也层出不穷。如何根治乱象?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公布的《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被寄予厚望。征求意见稿提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快递业是不法之徒贩卖用户信息的“重灾区”,为快递行业制定专题性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快递企业保护用户信息的相关法律责任,对遏制快递行业用户信息“裸奔”,无疑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效果值得期待。
而快递行业之所以成为用户信息贩卖“重灾区”,首先在于“内鬼”兴风作浪。在警方破获的多起相关案件中,始作俑者均是快递企业的“内鬼”。而“内鬼”们屡屡得逞的背后,是快递企业的疏于监管甚至有意纵容,更是法律责任划分不清。
我国现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责任,除对盗卖公民个人信息有较为完善的责任规定外,针对快递企业的法律追责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法律责任不明晰,势必让快递企业心存“法不责己”的侥幸,进而对企业员工的不法行为怠于履行必要的监管职责。可见,加重快递企业在这方面的法律责任是有效遏制快递用户信息“裸奔”的必然选项。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除将快递企业违规后的最高罚款升至10万元外,还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严厉处罚规定。这种严厉法律责任的设置,必将倒逼快递企业尽心履行监管职责,主动扎紧用户信息的安全“闸门”。
如果说加重快递企业法律责任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第一道“保险”,那么,依法严厉打击“内鬼”,无疑是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第二道“保险”。目前,刑法修正案(九)已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亦对严打信息贩卖“内鬼”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贩卖用户信息的“内鬼”坚决打到痛处,让其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迫使其在法律高压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
总之,遏制快递用户信息的“裸奔”,既有赖于加重快递企业的法律责任,倒逼其兢兢业业当好用户信息安全的“守护神”;又有赖于依法打击利欲熏心的“内鬼”,让其在法律的威慑下循规蹈矩。只有坚持双管齐下,用户信息安全才能真正有“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