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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7月26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对“诺而不捐”须依法追责

近日,河北省邯郸市一次拍卖捐赠活动在网上引发热议。一家企业在捐赠仪式上称将捐款20万元给一所希望小学,并举着20万元的现金支票模型与受助学生合影留念。之后,该企业却声称这只是“道具”,现实中只能捐2000元。

【短评】 公开承诺捐款20万元却只捐了2000元,现场接受捐赠的学生和现金支票模型都成为这家企业“秀慈善”的“道具”。对利用慈善作秀、借机宣传推销等主观恶意行为,除给予道德谴责,还应予以法律制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捐赠人在公开场合作出捐款承诺,并明确了受赠方、捐款用途,双方就已构成合同关系。对“诺而不捐”的企业,受捐方或慈善机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能让恶意“诈捐”者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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