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数据表明,相较于普通农户,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人力资本、物质资本、使用信息技术方面有较大优势,发展潜力巨大;但组织制度设计欠缺,金融可及性不高、政策支持力度弱等因素也制约其进一步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四期)报告》涵盖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潜力开展了非常深入的考察,搜集了大量一手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数据缺失。调查最终获得的总样本为5191个,其中122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样本,1343个家庭农场样本,2017个种养大户样本,609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
人员“精英化”特质突出
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成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比最大,分别为25.27%和25.22%
从整体数量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拥有成员数量远超家庭人口数,表明其已突破传统,形成对外部成员的吸纳,向着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在调查可观测的4076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拥有的平均员工数为42.18。结合调查数据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可知,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至少为农村居民提供了19990.79万个就业岗位,2015年中国农村人口为60346万人,这意味着其促进了33.13%的农村居民就业。
雇工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趋势,同时,雇工的效率也在提高。从质量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员中拥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成员占据较高的比例,且高学历的人数在逐年增加,这无疑会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横向比较,四类主体间差异较大,发展不平衡。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成员中,高中及以上学历人数占比最大,分别为25.27%和25.22%,但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差距较大,分别为7.70%和5.88%。可以说,龙头企业与合作社“精英化”特质突出。分析其原因,龙头企业方面,实行选拔制,基本条件是能够胜任一定的工作,往往对员工学历有一定要求,农业合作社方面,实行会员制,以家庭的形式入会,户主代表家庭加入合作社,算一人,户主作为一家的主事人,一般为男性,相比女性具有更高学历的可能性更大。
龙头企业能够以个体发展创新,收益良好。调研数据显示,企业中专职管理人员为14.49人,占比20.84%,研发人员平均数量为6.72人,占比7.13%,专职管理人员的配备说明龙头企业以独立个体发展时其运作能以层级分工的方式实现,利于效率的提升。但相比而言,研发人员明显不足,未来龙头企业在形成品牌,技术、经营方式、产品创新方面仍有相当大发展空间。
现实中,物质资本往往是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规模、引进技术与改变经营方式的瓶颈。总体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为坚实的经营基础,从2014年到2015年,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资产、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总体呈增加趋势,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发展向好;但不同主体间仍显示较大差异。
2015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资产均值达到361.00万元,较2014年增长了11%,与传统农户相比,优势十分明显。据已有数据估算,2015年单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资产约是单个农户总资产的7.6倍。
财务制度设计有待完善
在所调查的样本中,设有专职会计的经营主体样本个数仅为1399,占比30.61%
财务管理方面,是否配备专职会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绩效影响显著。
本次调查发现,设有专职会计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比较少,在所调查的样本中,设有专职会计的经营主体样本个数仅为1399,占比30.61%,未设置专职会计的经营主体样本个数为3172,占比69.39%。财务制度完善方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此外,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调研数据显示,目前财务对全体会员公开已成为当前合作社主流,47.17%的合作社已经设置成员资金账户。
从股权结构来看,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产权的界定也越发明晰,但总体设置还有提升空间。
以龙头企业为例,一方面公司高管的薪酬与股权仍然存在较大的增长空间。调查显示,在所调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中,薪酬最高的前三名高管平均年薪约为18万元,显著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此外,薪酬最高的前三名高管持股比例较低,约为24%,股权激励机制没有发挥相应的作用。另一方面,大部分龙头企业存在股东数量少,股权制衡低的问题,股权制衡绩效存在很大的进步空间。具体而言,在所调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样本中(有效样本数为531),有312家企业前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上,持股比例均值高达51.87%。其中,持股比例在60%至80%之间的企业有118家,占样本总数的22.22%;持股比例在80%至100%的企业有106家,占样本总数的19.86%。
网络销售渠道拓宽
人均电脑拥有量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2倍,94.84%的经营者在家庭或经营场所中接入了宽带或实现了WiFi覆盖
信息技术方面,调研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技术发展程度较高,电脑拥有量、电脑使用率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相较普通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善于使用信息网络来拓宽自己的销售渠道。
调研数据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龙头企业的平均每人电脑拥有量为0.7399台、0.3855台、0.3389台、7.0631台,人均电脑拥有量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2倍,说明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字化办公的硬件配备总体状况很好,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此外,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互联网普及程度也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在调查得到的5191个有效样本中,94.84%的经营者在家庭或经营场所中接入了宽带或实现了WiFi覆盖。
在互联网营销平台构建方面,有14.89%的经营者建有自己的网站,该比例要低于《2014年下半年中国企业互联网应用状况调查报告》中发布的全国企业网站41.4%的建站平均水平,说明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企业网站的构建还有待提高。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均有部分经营者进行APP的开发,其中龙头企业APP构建率最高,10.71%的龙头企业经营者开发了自己的APP。销售途径选择方面,四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多种互联网销售方式。其中,54.25%的经营者入驻了第三方电商平台,28.76%选择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17%自建门户网站电商平台。
金融政策支持缺乏
在一万平方公里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获取服务的金融机构数量仅为89.61个,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59.65个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金融机构网点密度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一万平方公里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获取服务的金融机构数量仅为89.61个,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659.65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到达金融机构网点耗时平均为0.42小时,将近一个小时,日常获取金融服务的时间成本相对较高。
近几年,国家连续出台了大量金融政策鼓励“三农”发展,如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倾斜。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并特别指出支持金融机构开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订单融资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但是总体而言,目前政府金融政策的支持力度还远远不够。只有极少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了高力度金融政策支持。经过加权处理后的数据显示,在所调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得到很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的共有128家,占有效样本的2.63%,得到较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的共有301家,占有效样本的6.19%。加总后可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获得高力度金融政策支持的仅占有效样本的8.82%。
整体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的政府政策支持力度还有待加强。调研数据显示,仅有少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高力度的产业、金融、政治激励政策支持。此外,横向来看,政府的产业、金融、政治激励政策存在不均衡现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高力度政策支持的比例均远远大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