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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版3  4下一版 2017年7月11日 星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出台
误导消费者投保将被追责
本报记者 李晨阳

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将电话销售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兼业代理渠道,及其他销售渠道方面纳入实施范围。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销售过程中对关键环节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和固定以下信息:一是告知投保人所购买的保险产品名称、承保公司名称、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二是对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告知投保人保单利益不确定性;三是对于健康保险产品,告知投保人等待期、续保条款以及指定医疗机构等情况。对于以上告知,要求在录音录像时必须有投保人的明确答复或回应。

“出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一方面,有效遏制广为诟病的销售欺骗误导情形;另一方面,督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免责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销售欺骗误导是近年来市场反映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为了提高销售业绩,有时会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夸大保险产品收益或隐瞒重要的告知事项等。

“通过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关键环节的录音、录像,真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过程,固化了保险产品销售关键环节的真实信息,使得销售行为可回放、问题可查清、责任可确认,为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监督调查销售欺骗误导行为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将对有效打击销售欺骗误导行为发挥积极作用,使依法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了实处。”业内人士表示。

与此同时,在如何保证《办法》实施效果方面,保监会明确表示,首先,《办法》设计了质检环节和内外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对可回溯管理资料进行质量检测,未按照规定实行可回溯管理的,一是保险公司内部应依照内控制度追责,二是监管部门可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比如停业整顿等)。

其次,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日常投诉处理及专项现场检查,调用保险公司可回溯管理资料,加强对保险公司落实可回溯管理责任的监督,倒逼保险公司强化制度的实施效果。而且,《办法》在可回溯管理的险种、渠道和实施方式、内容的选择上已充分考虑了消费者利益保护与保险公司现阶段成本压力之间的相对平衡,并在部分保险公司作了充分论证,以确保公司实施制度的必备条件和必要保障。

另外,为保证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在《办法》正式实施前,预留了一段时间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修订管理制度,改造业务系统,强化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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